產品合規
檢測/備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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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簽是消費者獲知產品信息的主要途徑,標簽的合規性一直是審評和監管的重點項目。新版《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實施。本文將結合《辦法》及相關法規、國家標準的規定,整理分析化妝品標簽標識相關要求和注意事項,以供大家參考。
01 化妝品標簽的定義
根據《辦法》,化妝品標簽指產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識,以及附有標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
02 化妝品標簽相關法規
現階段化妝品標簽主要依據的法規為《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其次還涉及到:《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GB 5296.3 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等法規或標準的要求。
03 化妝品標簽需標注的內容
化妝品標簽需標注的內容及標注位置要求如下表所示:
04 產品名稱的標注
銷售包裝上至少有一處標注完整產品名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并且用引導語引出。引導語可以是“產品名稱”或“產品中文名稱”。其中商標及商標名的標注需符合《辦法》及《商標法》的規定,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或暗示醫療效果、非化妝品功效或普通化妝品暗示特殊化妝品功效。
例如: 純真醫、知醫美、去瘡婷、Doctor X等。
05 非規范中文漢字的標注
① 外文注冊商標的標注:
根據中檢院的關于外文注冊商標的相關答復,如果產品標簽的多個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冊商標的,可以僅在其中一個可視面上解釋說明,無需每個面都解釋。
② 其他外文的標注:
根據國家局在《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五)》(以下簡稱《解答(五)》)的相關答復:產品標簽使用規范漢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同一可視面進行解釋說明。除注冊商標之外,中文標簽同一可視面上其他文字字體的字號應當小于或者等于相應的規范漢字字體的字號。
也就是說,除注冊商標外,產品標簽中的其他外文、數字、符號等非規范中文都需在同一可視面有對應的中文或解釋說明。同時對應中文的字號不得小于非規范中文的字號。詳見下圖最近廣州地區備案駁回案例:
06 成分的標注
成分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并以“成分”為引導語引出。需標注全部成分的標準中文名稱,并按照含量降序排列。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其他微量成分可不按降序排列。
按照中檢院的答復:為了保證化妝品原料質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極其微量的抗氧化劑、防腐劑、穩定劑等成分,可以不在產品標簽上進行標注。
07 凈含量的標注
凈含量必須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并以“凈含量“作為引導語引出,不能標注在底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① 凈含量標注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② 凈含量標注字符高度應當符合最小高度要求
08 使用方法的標注
產品的使用方法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或者隨附于產品的說明書中進行標注,并用“使用方法”作為引導語引出。使用方法需明確施用部位,不得超出化妝品的功效和定義,具體見下表:
如在標簽上標注“適用范圍”的,也需明確具體的適用發質、膚質或人群,不能采用“多種膚質”“多種肌膚”等不能明確具體適用范圍的表述。
09 企業名稱和地址的標注
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和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等相關信息,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進行標注,并用相應的引導語引出。生產企業應當在企業名稱和地址之后標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并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作為引導語引出。具體標注示例如下:
關于通過其他形式標注其他企業信息的,國家藥監局在《解答(五)》中明確:以“經銷商”“監制”“出品人”“品牌方”“授權方”“聯合研發”等形式進行標注其他企業名稱信息的,將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屬于《條例》規定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在產品標簽上進行類似標注。
目前只有廣州市明確可以標注“經銷商、總經銷、零售商、總代理”等與產品經營主體相關,但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的標注形式。
目前只有廣州市明確可以標注“經銷商、總經銷、零售商、總代理”等與產品經營主體相關,但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的標注形式。
10 產品執行的標準的標注
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進行標注,并以“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為引導語引出。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為產品的注冊證號或備案編號。根據國家藥監局《解答(五)》規定:原國標、行標、企標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標注。
11 使用期限的標注
產品使用期限應當以“生產日期+保質期”或“生產批號+限期使用日期”的形式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并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有外盒的產品,在內包材上標注使用期限時,除可以選擇上述方式標注外,還可以采用標注“生產批號+開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12 安全警示用語的標注
凡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要求必須標注警示語的,應當以“注意”或“警告”作為引導語,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安全警示用語。主要有《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中必須標注的安全警示用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要求標注的安全警示用語;《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中要求兒童化妝品必須標注“應當在成人監護下使用”;以及指甲油、香水、氣霧劑等易燃易爆品需標注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化學品安全標志。
13 功效宣稱的標注
產品功效法規并未明確必須標注,但作為判定是否為化妝品及功效分類判定的依據,故仍需標注。產品功效宣稱需符合《辦法》相關規定,不得宣稱禁止標注的內容,且不得超出注冊或備案申報的功效分類范疇。具體禁止標注的內容如下:
① 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② 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③ 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
④ 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⑤ 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產品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⑥ 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⑦ 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
⑧ 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⑨ 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
⑩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 標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 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14 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除上所述外,產品標簽還需標注的內容有:產地、合格標記、商品條碼、必要得備注解釋說明、兒童化妝品標志。以及可以選擇性標注的有:二維碼、專利、環保標志、網址、電話等內容。注意根據《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提到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通過產品標簽、官方網站等方便消費者獲知的方式向社會公布電話、電子郵箱等有效聯系方式,主動收集來自受托生產企業、化妝品經營者、醫療機構、消費者等報告的其上市銷售化妝品的不良反應。也就是企業可以選擇在產品標簽或官方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有效聯系方式。
小結
新法規落實后,化妝品標簽標識涉及的細節內容很多,要求嚴格,需要做好各項要求的理解以及審核,避免備案注冊時被駁回或者所做包材不能使用。對于明年五月一號前舊產品更新,也要做好庫存管理以及需要的標簽更新,現在離這個時間節點已經很近,企業要重視起來。
案例來源:
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平臺、綜普咨詢技術部、質美妝規;
以上僅供參考,最終意見以官方審評為準。